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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物业收费、小区车位……正在征意见

十堰发布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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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
关于公开征求
《十堰市物业服务和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规范市场行为,根据《民法典》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十堰市物业服务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期限:即日起至2023年6月6日。
联系人:张臻联系电话:0719-8673156电子邮箱:33956813@qq.com 传真:0719-8655176地址:北京中路82号B栋1809室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5月6日

《办法》共44条

涉及到相关部门职责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

物业服务费用

车位、充电设施等内容


相关部门职责方面
◆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的领导,将物业服务和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联动的治理格局,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综合协调和保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物业服务和管理纳入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


◆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民政部门指导下对辖区内物业服务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督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履行职责,调解物业服务纠纷。


◆ 发改委、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和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在物业区域内公布部门职责和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物业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方面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新建项目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建设纳入规划审批。


◆ 新建住宅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发改部门、城管执法部门的组织下,通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养护和更新的责任,有关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


◆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城管执法部门制定。


◆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
◆ 对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的老旧小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落实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直供改造

物业服务费用方面
◆ 开发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结清物业费。


◆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 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业主大会决定。
非普通住宅和接受业主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 别墅、高端公寓、花园洋房等非普通住宅,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物业服务行业协会成立价格审核小组,实行一案一审一备,统一核算后公布指导价格。

车位、充电设施方面
◆ 新建住宅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指导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建设车辆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既有住宅小区内,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建设车辆充电设施,并报供电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物业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销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当对车位租售方式进行约定。
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在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有剩余的,可以对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租,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 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 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 违反规定对室内进行装修和改造;
◆ 发出超出规定标准的噪声;
◆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 擅自侵占绿地,毁坏绿植和绿化设施;
◆ 损坏、挪用、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消防车停放和操作场地;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
◆ 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饲养犬只;
◆ 违规养殖畜禽;
◆ 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
◆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丢垃圾等;
◆ 在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等房屋内的业主共有部分停放电动车辆;
◆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 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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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物业服务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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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提出

联系电话

0719-867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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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杨坤  责编 | 静静  终审 | 彭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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