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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物业收费、小区车位……正在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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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规范市场行为,根据《民法典》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十堰市物业服务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张臻联系电话:0719-8673156电子邮箱:33956813@qq.com 传真:0719-8655176地址:北京中路82号B栋1809室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5月6日
《办法》共44条
涉及到相关部门职责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
物业服务费用
车位、充电设施等内容
◆ 对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的老旧小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落实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直供改造。
非普通住宅和接受业主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在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有剩余的,可以对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租,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 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 违反规定对室内进行装修和改造;
◆ 发出超出规定标准的噪声;
◆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 擅自侵占绿地,毁坏绿植和绿化设施;
◆ 损坏、挪用、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消防车停放和操作场地;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
◆ 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饲养犬只;
◆ 违规养殖畜禽;
◆ 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
◆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丢垃圾等;
◆ 在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等房屋内的业主共有部分停放电动车辆;
◆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 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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